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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动态】巡回审判进村镇 以案释法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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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云龙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2-15 14:37: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龙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将法庭“搬”到了漕涧镇漕涧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进行当庭宣判。当地部分群众参加旁听。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做客吃晚饭时饮酒,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途中与对向张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超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74mg/100ml。

本院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决定在被告人住所地巡回审理。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庭审现场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现场以案释法,讲解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及其社会危害性等相关法律知识,并提醒旁听人员,无论何时都不要触碰酒驾这根高压线,更不能对酒后驾驶行为抱有侥幸心理,拿自己、他人的生命以及家人的幸福做赌注,危险驾驶害人害己,被告人李某某因此次酒后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其达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且主要伤及眼部,已重度失明。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也是将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置于不顾,呼吁大家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用身边人的真实案例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以案释法

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持续增加,部分驾驶人明知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的危害,仍不顾自身和他人的安危,屡屡以身试法,云龙法院借助巡回审理深入基层解决矛盾纠纷,既惩罚了犯罪,又给人民群众普法,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云龙县法院
责任编辑:大理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