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系国家审判机关,在鹤庆县委的领导下、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鹤庆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基本职能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发回重审案件;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判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案件。
3.依法审判由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4.对我院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级主管部门管理我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
7.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2年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上级法院的正确指导和县人大、政协的监督及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维护司法公信,为推进鹤庆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346件,同比下降15.18%;审执结2,302件,结案率98.12%。在省高院对基层法院考核的十一项指标中,我院“24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被提起再审率”两项指标均为0,位列全省第一;无审限变更结案率97.46%,位列全省第四;“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93%,位列全省第五;平均审理天数37.71天,位列全省第八;综合结案率92.26%,位列全省第十二;审判质效综合排名位居全省第二十,全州第二。
1.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我院紧紧围绕高品质生活目标,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我院紧紧围绕高品质生活目标,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群众利益无小事。2022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270件,审结1,262件,结案率99.37%。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定纷止争的功能,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审结涉民生的劳动争议、拖欠劳动报酬、医疗保险待遇等纠纷57件;坚持法理情相融合,审结抚养、赡养、婚姻等家事纠纷案件384件,保障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弱有所扶。我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调解、撤诉结案709件,调撤率56.18%。
服务法治鹤庆建设,坚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共受理并审结各类行政案件12件,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件,结案率100%。坚持“府院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深入开展执行攻坚,打造诚信鹤庆。认真贯彻执行措施穷尽理念,多措并举,努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受理执行案件889件,执结851件,执结率95.73%,执行到位标的额6,189.53万元。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审限内执结率99.57%、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100%,案件综合执结率92.08%,均高于执行工作“3+1”核心指标要求;开展涉民生等集中执行行动2场,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88人次,限制高消费521人次,司法拘留1人,追究刑事责任1人,形成打击逃避、规避执行行为的强大声势。运用网络进行司法拍卖41起,成交金额1,037.61万元;落实善意文明执行,执行和解案件224件。圆满执结涉93名参与人的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实现零上访。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7名困难申请人发放救助资金16.62万元,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温暖。
2.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我院将坚决落实好党中央部署,全面提升司法人员专业化水平,深化员额制改革,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强化司法人权保障,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确保改革成效体现在办案质效上,体现在司法公信力提升上。
3.全面加强队伍建设,自觉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我院将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从严治院向纵深发展,持之以恒加强队伍建设,驰而不息加强作风建设,以贯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审判权正确行使,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4.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努力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我院将继续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推进数据共享和司法大数据分析运用,推广使用司法人工智能系统,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注入新动力,不断提升司法服务现代化水平,让人民群众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5.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鹤庆县法院响应号召,众志成城,第一时间部署研判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两手抓”,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认真做好诉讼服务,线上、线下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相结合,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综合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和1个派出法庭(黄坪法庭)。所属单位0个。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即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6人。其中:行政编制5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9人(离休0人,退休19人)。
实有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收入合计19,776,750.14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268,727.26元,占总收入的97.43%;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508,022.88元,占总收入的2.57%。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1,208,677.76元,增长6.51%。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467,324.76元,增长8.24%;上级补助收入为0.00元,较上年无变化;事业收入为0.00元,较上年无变化;经营收入为0.00元,较上年无变化;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为0.00元,较上年无变化;其他收入减少258,647.00元,下降33.74%。与上年相比总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2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9,268,727.26元较上年17,801,402.50元对比增加1,467,324.76元;二是2022年其他收入508,022.88元较上年766,669.88元对比减少258,647.00元。
二、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支出合计19,835,822.11元。其中:基本支出14,326,528.79元,占总支出的72.23%;项目支出5,509,293.32元,占总支出的27.77%;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1,406,524.34元,增长7.63%。其中:基本支出减少57,091.64元,下降0.40%;项目支出增加1,463,615.98元,增长36.18%;上缴上级支出为0.00元,较上年无变化;经营支出为0.00元,较上年无变化;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为0.00元,较上年无变化。与上年相比总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分析:2022年基本支出14,326,528.79元,较上年基本支出14,383,620.43元对比减少57,091.64元。2022年项目支出5,509,293.32元,较上年项目支出4,045,677.34元对比增加1,463,615.98元,其中:2022年度案件审判支出93,600.00元对比上年917,249.36元减少823,649.36元,主要用于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支出;2022年度其他法院支出5,031,417.53元对比上年3,128,427.98元增加1,902,989.55元,主要用于设备更新购置支出、案件办理业务相关费用支出;2022年度行政运行支出378,575.79元较上年增加378,575.79元,主要用于县级财政保障合同制人员工资待遇支出;2022年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5,700.00元较上年增加5,700.00元,主要用于县级财政保障退休人员老干部公用经费。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4,326,528.79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2,971,637.08元,占基本支出的90.5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公用经费1,354,891.71元,占基本支出的9.46%。人均公用经费支出24,194.49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5,509,293.32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较上年项目支出4,045,677.34元对比增加1,463,615.98元,其中:2022年度案件审判支出93,600.00元对比上年917,249.36元减少823,649.36元,占项目支出的1.70%,主要用于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支出;2022年度其他法院支出5,031,417.53元对比上年3,128,427.98元增加1,902,989.55元,占项目支出的91.33%,主要用于设备更新购置支出、案件办理业务相关费用支出。2022年度行政运行支出378,575.79元较上年增加378,575.79元,占项目支出的6.87%,主要用于县级财政保障合同制人员工资待遇支出;2022年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5,700.00元较上年增加5,700.00元,占项目支出的0.10%,主要用于县级财政保障退休人员老干部公用经费。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268,727.26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14%。与上年相比增加1,467,324.76元,增长8.24%,增加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22年公共安全(类)支出16,576,693.36元对比上年15,198,835.16元增加1,377,858.20元;二是2022年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40,786.88元对比上年1,012,538.34元增加28,248.54元;三是卫生健康(类)支出780,527.02元对比上年766,400.00元增加14,127.02元;四是住房保障(类)支出870,720.00元对比上年823,629.00元增加47,091.00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6,576,693.3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03%。主要用于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支出,设备更新购置支出,以及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40,786.8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40%。主要用于法院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920,586.8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8%;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20,2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62%。
9.卫生健康(类)支出780,527.0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05%。主要用于法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以及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其中:行政单位医疗512,887.0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65%;公务员医疗补助267,4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39%;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4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1%。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类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870,72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2%。主要用于法院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住房公积金870,72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2%。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00,000.00元,支出决算为244,711.55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1.1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99,875.55元,占总支出决算的81.6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44,836.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18.32%,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44,836.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00,000.00元,支出决算为244,711.55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1.1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决算均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决算均为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99,875.55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0.8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4,836.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4.91%。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院严格落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严格使用公务用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14,221.28元,增长6.1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数2021年、2022年均为0.00元,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数2021年、2022年均为0.00元,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10,443.28元,增长5.5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3,778.00元,增长9.20%。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我院现有车辆6辆,其中5辆使用年限超过5年,车辆老化严重,加之我县地处山区,以及2022年燃油费日益增长,导致我院车辆维修维护费较上年增加。二是2022年全州在我院开展两次较大规模的业务集中学习,由此产生的接待费较上年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执法执勤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42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上级法院及政府相关部门(调研、考察指导以及办理辖区案件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54,891.71元,与上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50,488.00元对比增加204,403.71元,增长17.77%,增加的主要原因分析:一是由于人员变动我院2022年其他交通费用支出、福利费及工会经费支出较上年增加;二是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加,办公费支出相应增加;三是我院现有车辆6辆,其中5辆使用年限超过5年,车辆老化严重,加之我县地处山区,以及2022年燃油费日益增长,导致我院车辆维修维护费较上年增加;四是2022年全州在我院开展两次较大规模的业务集中学习,由此产生的接待费较上年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公用经费中商品和服务支出1,354,891.71元。其中:办公费支出261,646.20元,水费支出35,000.00元,电费支出71,011.96元,邮电费支出30,000.00元,公务接待费支出44,836.00元,工会经费支出103,300.00元,福利费支出96,592.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38,295.55元,其他交通费用支出534,750.00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14,663.00元,维修(护)费600.00元,印刷费23,819.00元,手续费378.00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资产总额50,361,147.04元,其中,流动资产7,705,480.53元,固定资产37,040,207.21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250,001.26元,其他资产5,365,458.04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7,654.02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379,184.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130项,账面原值1,225,378.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资产年报资产总额与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表资产总额不一致的原因为:资产年报资产总额42,077,421.78元取数为净值,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资产总额50,361,147.04取数为原值。
其他资产5,365,458.04元为受托代理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673,129.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521,329.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51,80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1.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为二级预算单位,2022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附表12)和2021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附表13)由一级预算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公开。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详见附表(附表12-附表21)。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智慧法院:指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
三、失信被执行人: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