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洱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2月,李某在洱源县西湖水域实行禁渔期间,使用自制电鱼工具捕得蛇鱼、鲫鱼。洱源县检察院以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李某就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除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就其行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过释法明理,被告人李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开庭前与洱源县检察院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和解协议,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向西湖投放了4200尾鲫鱼鱼苗。
近年来,洱源县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坚持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思维和替代性修复理念,推进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的有机衔接,实现了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切实担负起了守护绿水青山的职责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