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件因商家未如实告知豪华品牌汽车存在瑕疵,消费者要求商家退一赔三的典型案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重大分歧,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11日,王某以38万余元向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豪华品牌小型轿车,并未该车购买了保险,缴纳了车船税和购置税4万余元。2020年4月,王某发现该车存在大面积非原厂补漆情况,于是向汽车销售公司反映,并于2020年4月18日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车辆引擎盖存在拆装行为,车辆右侧翼子板存在喷/补漆的可能。故王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车辆并非“新车”,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王某与汽车销售公司协调解决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等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王某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
争议焦点:综合本案当事人之间以及一二审法院裁判来看,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是否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而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处理上又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出售前存在瑕疵或进行过维修,亦或证明汽车销售公司隐瞒影响消费者缔约的重要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车辆存在瑕疵且未告知消费者,但对于汽车这种特殊商品而言,局部喷漆的瑕疵并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不属于商家隐瞒影响缔约目的的重要信息,故不应当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但对存在维修的部分,应当对消费者进行适当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三条规定的特殊商品之一,按照规定,消费者在六个月内发现商品存在瑕疵的,应当由经营者承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瑕疵问题不存在或瑕疵没有消费者所认为的严重,则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故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说,这三种观点,应当说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毕竟,本案当事人购买的是豪华品牌汽车,价值三十多万,数额较大,如果按照退一赔三,则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退还车款之外,还将得到一百多万的赔偿,对于商家而言确实要付出惨痛的代价;而如果不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则市场的规则就会形同虚设,商家就可能更加肆意妄为。在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平等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有序的市场秩序三者之间,确实很难平衡。本案看似消费者个人的维权之诉,其实更是通过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来推动司法机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指引,意义深远。
几点思考:第一点,作为一个消费者,相信没有一个人愿意自己在4S店买到的新车是局部被补过漆的“新车”;第二点,虽然在购买汽车的过程中,有一个验车程序,但汽车作为一种由成千上万个零件组成的商品,有多少人能够通过一个几十分钟的验车过程发现瑕疵和缺陷,特别是不太影响正常使用的隐蔽瑕疵和缺陷;第三点,如果普通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应当怎么办?特别是在向商家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尤其是作为某些一线豪华品牌的商家,普通消费者真的很难去沟通或“平等”地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怎么办?从一些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到,有的消费者通过邀请媒体曝光或参与给商家施压解决;有的通过挂横幅贴标语、砸车等极端行为引起商家的重视解决;而西安的女博士则选择坐在车顶上……
这些方式,事情可能解决了,但消费者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还有一些就算采取了这样极端的方式,事情也没有解决。幸得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成为了消费者寻求救济的保障;让消费者站在了一个平等的平台上,同大型商家讨要说法;也让那些讹诈商家的职业打假人无处遁形;更让整个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对于本案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本文不进行具体的描述和分析和评判,但从案件事实中可以确认的几个要点事实上看,笔者对退一赔三的处理方式是认同的,因为商品确实存在瑕疵,商家对瑕疵未如实告知,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当然,法律对汽车在内的一些特殊商品进行了必要的限定,要求消费者必须在六个月内发现并提出,否则就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这也是恰恰就是考虑到汽车的特殊性,是一个动态使用的商品,受损的风险较大,超出六个月,就要适当增加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减轻商家的责任,这也是法律公平性的一种体现。
总的来讲,此案判决,商家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就因为隐瞒了一个不影响正常使用的瑕疵,付出了一百多万的代价,但这也是对其自身和同行业者的警示,告诫大家,一定要诚信经营,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