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的法治社会建设中,法律适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这一方面,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审判实践当中,每一个案件处理都代表着法律的庄重与神圣,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是每一位法律人都必将贯彻始终的理念宗旨。然而,在每一次审判实践中,最初引导法律人的是什么?是基本案情?是法律关系?还是法律条文?笔者认为,以上都不是,最初引导法律人形成一个方向性的假设目标的,是个人的“法感”。
法律属于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诞生与演化进程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历史文化、宗教信仰、民族风俗等地域因素的影响。而“法感”通俗来说,便是每一个法律人在接手一件案件之初,内心的第一直接反应:“这个案件应该是......”可以将其看做一种思维模式、人的第一直觉、一种潜意识的推理演绎。这种“第一反应”同样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各人皆有不同。同时,不能否认,这种直觉事实存在,也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人的思维判断。那么,这种影响法律人“法感”究竟是一种值得推崇的思维模式,还是应该摒弃的思想包袱?在审判实践中,这种“法感”的存在又产生着什么样的作用?
首先,“法感”是确实存在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人在审判实践中的最初判断,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但要评价“法感”存在的意义与价值,不能单纯片面的进行盖棺定论,而是应该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法感”在审判实践当中会存在好的导向作用,但有时也会产生不好的导向,甚至使得最初的判断与客观事实极度偏离。不过,笔者始终认为,法律人的“法感”综合来看,其积极正面的影响远大于消极负面的影响。
“法感”人人都会有,只是各人的思维模式各不相同,就像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所说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本文所说的“法感”作为一种思维模式,每个独立个体所产生的“法感”也各不相同。而“法感”的产生来源,则是人作为一个独立思考的生命体,从降生到这个世上开始,受到了来自家庭的教育、学校的传道授业、成长路上的经历、岁月的磨砺、不同程度的受到法律或者伦理道德的渲染之下产生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模式。可能年幼时的一次路不拾遗、成长过程中遭遇一次“特权主义”、观看了一部电影,都会对个人“法感”的形成产生蝴蝶效应般的影响。
而法律人的“法感”与所有人一样,会不同程度上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与其他人不同的是,法律人受到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法律学习教育,经历了审判实践的磨炼,法律思维逐渐的融入到了“法感”当中,使得法律人的“法感”准确性远远高于一般群体。而大部分人并没有法律学习的经历或者从未了解、参与过司法审判实践,他们的“法感”仅仅因生活环境与所处的社会背景的影响而产生,因此,该部分群体的“法感”准确性参差不齐。甚至极少数人群还会出现“法感”极差,导致出现对某一事件的主观评价与大众认知、法律规定大相径庭的情况。
以当年“于欢案”的部分舆情来进行一次分析论证,这里先对案情进行一个简要的概述:于欢母亲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上门讨债,债权人在催要债务时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人格和对于欢推搡、拍打等行为。于欢母亲公司的员工报警后,民警来到现场并进行了处理,于欢及其母亲想随民警离开接待室,但被阻拦。随后,于欢被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便手持单刃尖刀,警告催债人员不要靠近。在面对催债人员的出言挑衅并不断逼近下,于欢遂捅刺了催债人员,并造成一人抢救无效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结果。法院一审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二审法院则进行了改判:撤销原判刑事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作为当年的“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案件审理的走向及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仅是法律圈内的业内人士研究讨论的重点,更是成为了全国人民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本文既不对案件中基本案情进行讨论,也不对两级法院的判决展开学理论述,仅仅围绕当时的社会大众与法律人群体,在了解到该案件的基本案情后,所作出第一价值判断进行讨论,并针对这两个不同群体所产生的“法感”进行分析。
当时,学术理论研究、网络舆情、民间谈资对于案件的第一直觉、最终判决结果的倾向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认为于欢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论;第二,认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应属无罪;第三,认为于欢行为过激,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笔者因为本科阶段毕业论文恰好是以“于欢案”为例,所以,当时曾多方收集、记录过不同群体对于这一案件的第一直觉:产生第一类直觉的大部分属于法学专业学生、老师、教授这一群体;第二、三类直觉则大多源于其他非法学专业学生、社会群体。最终,案件的事实认定、法理分析、裁判要旨、判决结果正与第一类直觉相吻合。当然,笔者当时所收集的数据材料具有片面性、局限性,但也不能因此否认法律人“法感”的准确性确实高于一般群体。
然而,在审判实践当中,最直接的参与者: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类法律人群体的“法感”又如何呢?首先,这三类法律人的“法感”高于一般群体,这一点毋庸置疑,但这样类似“先入为主式”的判断对于审判实践来说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一定要坚定不移的反对“未审先定”,这是最基本的前提,也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但法律人终究也只是作为一个普通自然人、一个生命体,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法感”的影响,形成自己对于个案的价值判断。既然不能避免,就应该正视这一现象,只有正视这一现象,才能对其进行引导,并激发出内中有价值的精髓。
以律师行业为例,在接收到当事人材料、了解到基本案情第一的时间,内心便会在“法感”的引导下产生相应的判断。同时,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便应当恰如其分的利用好自身准确的“法感”,引导每一个当事人在合理合法维权的同时,少走“弯路”,专打“要害”,减轻当事人的司法维权成本,提高个案的效率进程。
对于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的法官、检察官而言,精准的“法感”会在每一件个案的办理上,形成一个准确的导向,犹如今时今日的“地图导航”。从接手案件的那一刻起,便是起点,案件最终的事实真相便是终点,而精准的“法感”便能在法律推理、案件还原上起到导向性的作用,引导办案人员一步一步走向最后的终点,揭开案件的真相。
“法感”起源于人内心中最为朴素、最为直接的一种推理、演绎,因此只要人还有感情,还会被万事万物所影响,“法感”也会受到诸如此类的影响,并非一成不变,甚至可以说“法感”仅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那么,既然欠缺稳定性,作为法律人来说,若是“法感”起到了不好的导向,又应该如何?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即使是最为专业的法律人,在审判实践当中也有可能衍生出错误的“法感”,甚至是不可避免的,人人皆有可能犯错。因此,前文着重提及:作为法律人一定要杜绝“未审先定”。要正确看待法律人的“法感”也会出现错误、误差,并且要清楚的认识到这一点并不可怕,这是正常的现象。但对于法律人而言,要及时知错、及时改错,将办理案件的基本脉络导回正确的方向。
或许也可以将“法感”视为法律人办理案件时,一件独有的、准确性较高的“辅助工具”,甚至可以凭借它的辅助功能来协助还原事实真相。但万不能仅仅依靠最初的第一直觉,就对案件进行简单粗暴式的定性。而应该以基于案件事实、反复验证、仔细推敲为主,“法感”导向为辅,直至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但若想对“法感”进行更妥善的发挥运用,前提必将是提升“法感”的准确性。而法律人“法感”的准确性很大程度上受到业务水平、价值取向、社会阅历的影响,而业务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专业知识的积累与实践经验的积攒,同样受到价值取向、社会阅历的影响,三者之间相辅相成。而正确的价值取向,有助于养成三观与是非观念。只有首先做一个拥有正确的三观与是非观念的“好人”,才能在专业学习、业务水平的提高中,少走弯路,正确前行,从而形成一个“正确的法感”,而不是其他的“歪门邪道式的法感”。而丰富的社会阅历,则可以让法律人拥有更加开阔的视野,推理求证更加符合实际,贴合生活。三者的不断结合与互相促进,便可以极大程度上提高“法感”这一近乎玄妙的感知的准确性。
结合通篇所述,“法感”这一思维模式事实存在,不能否认,但不同的生命个体所形成的“法感”亦不尽相同。法律人的“法感”其准确性虽高于其他的社会群体,但对于法律人这一“特殊”社会群体而言,更要正确的看待“法感”在审判实践当中的导向性作用,探索对其应如何引导,如何使其在审判实践中,真正发挥它本该有的积极正面的导向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