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院受理的相邻纠纷案件虽然案件数量不多,但若处理不当,就会造成邻里反目,引发一系列矛盾,甚至转为刑事案件。因此,处理好相邻纠纷案件,对构建和谐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将根据本院近五年的相邻纠纷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本院的处理原则提出几点处理意见。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为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所规定的相互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早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就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虽然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仅此一条,但却揭示了相邻关系的本质特征。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一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义务;二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这就是“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处理相邻关系应遵从的原则,也是法官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遵从的原则。特别是在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某些类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法官以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评判是非。
一、巍山县人民法院近五年来的相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10件,占审理案件的1.8%,10件案件中调撤处理4件,判决处理的10件,上诉案件1件;2017年本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9件,占审理案件的1.3%,9件案件中调撤处理的3件,判决处理的6件,上诉案件1件;2018年本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15件,占审理案件的1.8%,15件案件中调撤处理的5件,判决处理的10件,上诉案件1件;2019年本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10件,占审理案件的1%,10件案件中调撤处理的3件,判决处理的7件,上诉案件2件;2020年本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16件,占审理案件的1.6%,16件案件中调撤处理的5件,判决处理的11件,上诉案件2件。
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虽然每年我院受理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并不多,但是调解率低,上诉率高,二审终审后,当事人申诉率高。
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本院的处理原则
1、当事人的诉请多数将相邻关系纠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纠纷一起诉讼,致使案由的确定上存在困难。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虽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但其请求超过了这类案件所能包括的法律关系,多数案件与恢复原状、财产损害混在一起。如法院要求原告每一个法律关系为一案向法院起诉,原告不同意,被告不乐意,法院的案件也将增加的情况。如郑**诉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了通行权、共同财产侵权等诉讼请求,本院在确定案由时,将其诉请的法律关系均用并列的方式确定了案由,并在一案中处理。对于这类案件,我院的处理原则为只要能合并处理的,争取合并处理,以减小诉累。
2、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如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能不符合实际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难以执行的案件存在,我院在处理上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采用变通的方式进行处理,虽然形式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类案件多数是在相邻通行权、相邻用水权、排水权纠纷中。如在审理郑**与郑**相邻用水纠纷案中,被告将与原告共用的水井填掉,原告要求将水井恢复,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均安装了自来水管,水井已多年不用,在处理中,法官以恢复水井没有必要,判决由被告补偿给原告1000元的水井损失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执行。又如江**与江**相邻排水、通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系兄弟关系,二人将祖遗房屋分割后,原告原来从被告与另一户的滴水过道中通行,后被告拆除房屋另建新房,并留出了一条比原来原告所走过道宽一倍多的过道,原来另一户的滴水位置被其户在建房中自己使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共同使用由被告所留过道,并要求将其户的水也从被告所建的排水沟中一起排出,审理中,被告以其户所分土地与原告相等,并领有土地使用证,不同意原告与其共同使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查明,原告除与被告共同使用通道及排水沟外,无其它通道、排水的地方,法官在了解被告修理排水沟的费用及该地段的地价的基础上,根据通道的面积作了由原告补偿被告5000元费用后,由原、被告共用通道、排水沟的判决,本案判决虽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但实际上处理了争议,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并己执行。再如李**诉张**相邻通道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在其通道上堆放土、石,并将通道损坏为由,要求被告移走土、石,恢复路面原状为由向法院起诉,审理查明,被告堆放土、石致使原告不能通行,损坏了部份道路是实,但道路的原状无法查清,在处理上,本院以适当补偿的方式,由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由原告自行恢复,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己执行。本案的处理,虽然也是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判决时,法官充分考虑了执行,在无法查明原状时,我们认为由被告给原告适当赔偿,由原告自行恢复,可以很好的处理执行中的困难。总之,我们认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不一定要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处理,可以在处理时,平衡双方利益,并考虑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作出判决。
3、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有些案件当事人的不动产系违法建筑,这类案件法院应否受理,争议很大。我县县城是古城,为保护古城现状,政府在建房时规定了一些要求,也就是古城保护规划,然而多数居民在建盖中没有按规划建盖,规划部门仅是不给建房者发许可证,对其建房行为不进行处理,在房屋建好后,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比如房屋排水、通行等。还有在农村、山区,未经批准就新建房屋,房屋建好后,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如何处理,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理由:相邻关系是因不动产而发生的,没有不动产合法的权利,其相邻关系纠纷是不成立的;另如果受理,在处理上可能与行政机关的处理发生冲突,故这类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4、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不属双方,法院应否受理。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有这样一件案件,原告在公路边新批地建房,由于公路边界与有效公路之间有一段距离,该段地面的使用权为公路局使用,原告建房时,没占用该面积。后被告在该地面上堆放土、石,使原告不能通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移走土、石,并保证其通行权,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公路局同意其使用这一路段的证据,本院追加了公路局为第三人,审理中,公路局认为被告侵占了路产的行为,其有权处罚,不要求法院以民事案件处理,故不提出任何请求。本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5、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中如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院受理了王**诉孙**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同意其户的电线、电话线、电视线等线路可以通过被告户的建筑物,在通过时可悬挂在被告的建筑物上。被告辩称,我户可同意原告户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应向我户承诺,在我户另建房时,原告应同意我户暂时移动其线路,在我户房屋建好后,可另行安装,但移动、另行安装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查明:原来原告的线路也是悬挂在被告户的建筑物上的,由于被告户翻建房屋,将原告户的线路暂时移动,移动的费用是由被告承担的,现在被告当心,将来再次移动原告的线路,费用还要自己承担。这一案件系调解结案,并且调解时,均满足了双方的请求。但这类案件调解不成,要判决时,在法律上就有困难,主要是被告方提出的请求的处理,我们判决,一般处理的原则是判处已发生的,将来要发生的,要在发生时才处理,但是这类案件如果不处理被告的请求,判了也难执行,当事人服判的也少。故我们认为这类案件的处理,如果调解不成,被告的请求在判决时也应处理。
6、相邻权纠纷案中,新类型案件应如何处理。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我院受理了二案新类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一件为相邻纠纷中的生活环境的私密权的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堵塞其所建房屋西边格二楼、三楼开在北墙上的窗子;2、要求被告对其所建房屋西边格二楼、三楼东墙上及其东边格北墙上的窗子进行改造,改造为窗子半台不低于90厘米,窗子改为下腰头窗子,下腰头不低于70厘米,窗子所用玻璃为磨砂玻璃。理由主要是:被告方建房所开设窗户可完全直视我方客厅、场院等,被告之建筑行为,不尊重公序良俗,使原告的正当的生活环境私密性遭到破坏,同时违背了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原则,应属妨害原告民事权利的行为。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所有诉讼请求严重背离事实,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尊重公序良俗,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主持公道,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院长、副院长、承办人员多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第二案的其本案情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000元。理由是被告将原告粉刷在后墙上的沙灰损坏。被告对损坏原告的沙灰无争议,可适当赔偿。但认为原告在后墙上开窗子,影响了其户的安全,要求原告堵掉原告户所开的窗子。查明:原、被告为相邻关系,原告住南,被告居北,原告原来未在后山墙上开有窗子,且后山墙与其户的后围墙有一段距离,后原告改造房屋,将后山墙与后墙这段地面建盖了房屋,并在现后山墙上开了窗子,窗子外系被告户的地面,该地面上被告建有厕所等,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同意堵掉窗子,后为赔偿问题,原告反悔,但原告不在后山墙上开窗子,并自行堵掉窗子。本案被告的请求可以看为是相邻关系中安全问题的争议。二案就开窗问题都是调解结案,然而这类案件也给我们一些思考。由于老式建筑采光多数来自南方,也就是在南边开窗,一般老式建筑在后山墙上是不开窗的,特别是后山墙外就是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时,后户也是不会准许开窗的,这在原来是一种习惯。现在建筑就采光仅从南方,已不能满足,多数建筑从多方位开窗、采光,邻居以生活环境的私密性、生活环境的安全得不到保护向法院起诉,要求开窗者不能开窗,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我们也是争论不休,目前也没有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