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上午,祥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段某等8名被告人危险驾驶8案并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段某等八名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段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结合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等情节,法庭决定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段某对判决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当庭宣判后,公安机关根据法院决定对段某依法进行逮捕,并送至看守所羁押。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根据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无证驾驶等情形的,将会从重处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常理,也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驾驶机动车本就是高危作业,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是对自己和家庭的不负责任,还会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一经查获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