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在大理大学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对沐某某、段某某等8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案释法,给学校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此次案件中,被告人沐某某为获取利益,在2022年6月至11月期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三张银卡出借给他人用于“跑分”,并从中实际获利4000元。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沐某某、段某某为获取利益,和“上家”商议后,多次组织其余6名人员提供银行卡帮上家“跑分”赚钱,进行非法资金支付结算。
据查,被告人沐某某、段某某组织人员提供银行卡用于非法支付结算共计流入资金31,002,900.79元,流出资金30,406,281.50元。
庭审现场气氛严肃,井然有序。根据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法庭依法依规进行庭审程序后,对案件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沐某某、段某某等8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8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被告人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余6名从犯依法从宽处理。
案件审理结束后,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向现场旁听师生开展反电信诈骗宣传,就12种常见诈骗方式和防范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讲解,号召大家向身边人宣传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此次案件公开审理将庭审现场搬到校园,让学校师生认识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于自身、家庭、社会的危害,进一步加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法律小知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检察官提醒:千万不要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宝等借予他人,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不做犯罪“工具人”;妥善保管好自己手机卡、身份证、银行卡,一旦丢失请及时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应当到相应部门办理注销业务,不要随意丢弃和进行买卖,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