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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查封财产,法院套餐“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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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12 08:39:02 打印 字号: | |

永平县法院在执行段某某等人与永平某运输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两辆大车。


9月5日,永平县法院执行局接到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电话报称,被执行人将本院已查封车辆的封条撕毁,并将车辆的部件拆走。

执行干警立即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系赵某某所为。


9月7日,永平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赵某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



赵某某对处罚无异议,现已被永平县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永平法院
责任编辑:大理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