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龙县人民法院到团结乡村委会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进行宣判,把身边的“活教材”做成“最好的教科书”,警示教育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案件宣判后,法官进行判后释法明理和以案释法,围绕《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该地区可能会出现的类似纠纷进行普法宣传,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为在场10余名干部群众上了一堂意义深刻的法治课。
该案中,原、被告系邻居,2023年5月的一天,原告雇请了工人在其承包地里栽种烤烟,第二天7时许,被告将原告地里栽种的地膜烤烟全部挖毁,其理由是原告栽种烤烟的旱地属于被告,声称自己有权挖除,扬言让原告妻子报警,团结派出所接警后,民警与村委会共同勘查了现场并及时制止了被告的侵害行为。经派出所民警与村委会现场勘查后,确认原告被损毁的烟苗共计887棵,栽种烤烟的旱地登记在原告权属证书中,经烟草部门鉴定,原告栽种受损的烟苗887棵,受损面积0.8亩。被告主张原告种植烤烟的土地是被告祖辈遗留下来的土地,并以1953年土地证为据,本院作了详尽释明,1953年土地证已经不再作为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凭证,如果被告认为双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向有权处理的机关申请解决,而不应该采取挖毁原告栽种烤烟的错误方式来主张权利。
宣判后,法官在对判决书中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释的基础上,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友善”等原则反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被告也因此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行为,同意赔偿对原告的损失。案件生效后第一天,被告已主动到法院履行完缴纳赔偿款义务,目前已案结事了。为解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避免邻居关系进一步恶化。针对该案中被告挖毁原告土地中经济作物的行为,法官向在场群众普及了《民法典》第238条规定、第267条规定,并寄语在场的干部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当保持冷静、避免冲动,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勿以身试法,否则也要付出沉重代价。
云龙法院做实诉源治理,帮助群众尽快解决纠纷,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审理个案做实抓末端、治已病,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针对个案、类案发生的原因,主动到该地区进行普法宣传、以案释法,从根本上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推进矛盾纠纷在源头实质性化解,从而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