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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理中院:公益诉讼庭前调解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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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01 09:25:38 打印 字号: | |

9月27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大理州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唐某某、施某某、马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组织庭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唐某某等四名被告就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担销售价款或获利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

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对唐某某等四人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唐某某、施某某将自家的死牛出售给案外人马某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马某、王某某有偿帮助他人将死因不明的畜肉销售给马某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认定,唐某某、施某某、马某、王某某销售或帮助销售的死因不明的畜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危害不特定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诉前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将四案起诉至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各被告承担销售价款或获利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庭前调解】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四被告就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担销售价款或获利金额三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公告。

在调解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逐案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了陈述,各被告对于检察机关起诉的事由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将以案释法融入案件办理各个环节,通过组织庭前调解,促使唐某某等四人充分认识到自己不法行为的危害性并积极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既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经过庭后释法说理,唐某某等人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今后绝不再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事。本案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释法】

消费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大理法院将持续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的同时,进一步延伸司法审判职能,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违法经营及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大理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