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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普法进校园,撑起青春“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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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戚雪  发布时间:2023-10-13 10:43:35 打印 字号: | |

增强大学生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守住行为边界,抵制和远离与“帮信罪”或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的高风险行为,10月10日上午,大理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走进滇西应用技术大学,举行普法强基——行走的法治课暨阳光司法活动,为该校师生举行预防“两卡”犯罪普法讲座,现场观摩“帮信”犯罪庭审。滇西应用技术大学230余名在校师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案件经过:2022 年 11 月底至 12 月初,被告人杨某超、吕某云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董某借用银行卡帐户帮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支付结算,杨某超仍将吕某云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拍照后发给董某提供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资金的支付结算,再由吕某云、杨某超帮忙取现。2022 年11月26日至12月3日,全国各地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中有11笔,共计人民币330800 元转入吕某云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吕某云从中获利5000元。

当庭宣判:经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超、吕某云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最终判处被告人杨某超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吕某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现场普法: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以本案为切入点,围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以及承担的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引导学生思考,警示学生要提高防骗反诈意识,切勿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马上登记补办。

不得将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

千万不要为了一时利益触犯法律成为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大理市法院
责任编辑:大理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