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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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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20 08:23:02 打印 字号: | |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规避给付义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能够全面履行,我院特就财产保全事项作以下告知:


一、适用财产保全的案件类型

对于具有金钱或其他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避免将来案件难以执行的风险,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或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准备的材料

1.保全申请书 2 份(注意:需列明具体明确的财产信息。房屋信息需提供准确的行政地址,若有房本复印件、抵押和查封情况材料应一并提交;银行存款需提供户名、账号、开户行)。

2.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公民、员工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证明(例如亲属关系证明、加盖公章的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

3.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保险担保、现金担保、动产或不动产担保,并根据担保物的不同,分别提交以下材料:(1)保险担保,需选择具有保险资质、资信良好的保险公司,并提交:保函、保单、保险费发票原件、保险公司相关材料。(2)现金担保,需将担保金汇入本院案款账户,并备注(附言)

案号、申请人姓名、法官姓名,同时将汇款凭据提交法院核实。(3)动产或不动产担保,需提交: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动产或不动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动产或不动产权利限制情况查询单;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担保书【注意: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共有人需亲自到法院,由法院核实担保的真实性】。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除前三项内容以外,需另提交起诉书及证据材料 1 套。

5.申请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30 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如申请人不按要求预交申请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不予批准。


三、申请财产保全风险告知

1.申请人应当合理预估诉讼风险,并判断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申请人须保证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如不明确具体需承担不能保全的风险。

3.申请人需提供相应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足额担保,诉讼财产保全应提供不超过保全标的数额或者价值 30%的担保。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应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必要时本院将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法院提出,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责任编辑:大理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