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上午,祥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行政非诉案件,该案是祥云法院近3年以来受理的首例涉行为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释明强制执行程序和法律后果后,我院成功执行了该起案件。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马某未经批准在祥云县祥城镇于官村五组依窝子山头道水箐(楚大高速公路复线管理范围内)利用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祥云县水务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拆除取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并封填取水点。
祥云县水务局以马某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定祥云县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并作出行政裁定书,该裁定生效后,祥云县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但马某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于是祥云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上午8点30分,执行局局长陈永光带队,执行法官、法警等执行人员到达现场,承办法官向马某送达了强制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对强制执行无异议,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工作,随着一声令下,执行人员、法警队、施工队各司其职,强制执行正式开始。
执行前后对比图
经过2小时作业,上午11点左右,该案所涉取水设施及附属设施被拆除,并封填了取水点,该案应履行的行为执行完毕。
通过对行政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既维护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又教育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理解、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在推动依法治县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下一步,祥云法院将继续推进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强制执行力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积极引导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好生产和生活,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和谐、有序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