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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增补更新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名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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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1 17:04:24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法院对外委托办理司法鉴定工作,提升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对审判执行中心工作的专业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依托社会资源,不断充实完善《大理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和人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结合全州两级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和需要,决定对《名册》进行增补更新,现将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申报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名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0日至3月25日

二、申报范围

(一)在大理辖区内符合本公告要求且未入册的机构;包括:四类鉴定(法医、物证、声像、环境资源损害)、会计审计、建筑工程、测量测绘、机动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保险公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格鉴证、产品质量鉴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矿业权评估、知识产权、文物珠宝及其他类别等。

(二)已入册机构,需向本院提交近三年(2021--2023年)受理司法鉴定(评估)执业情况报告。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凡在大理州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相应的资质且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均可申报。

2、专业机构及人员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及违反执业操守等不良记录。

3、注册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各类专业的专业人员只能在一家鉴定机构登记执业;申请入册机构仅限于大理本地依法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的机构,从业人员在本地交纳社保等;在大理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地机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纳入申报范围;外地机构只需在其当地登记注册进入人民法院名册,入册的外地机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接受大理法院委托,对于信誉佳、能力强、服务好的外地机构也可作为大理法院优选机构备选。

4、所有类别报名机构要有固定的住所和办公场所,有明确的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同时,还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经营范围应与资质证明文件一致,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原始设立标准,执业年限在3整年以上。

(二)专业及资质条件

申请入册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标准要求,具备机构和人员从业资质。

1、会计审计机构:须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

2、税务审计机构:须具备税务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

3、工程造价机构:2021年7月1日前成立的机构需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之后成立的机构要求参照前述标准条件执行。    

4、测量测绘机构:须具备国家测绘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5、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从事旧机动车评估的须具备价格行业部门或机动车行业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旧机动车技术鉴定的须具备商务部相关平台的备案情况证明及机动车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6、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财政部门的备案资质证明。

7、保险公估机构:须具备中国保监会的备案资质证明。

8、土地评估机构:须具备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证明或土地估价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9、房地产评估机构:新入册的机构,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二级以上资质证书。

10、价格鉴证机构:须具备中国价格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11、未实行行业资质管理的类别,如:农、林、牧、渔、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按照《营业执照》核准范围执业,相关执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每个类别不少于3人。

12、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提供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13、其它未列举的各类机构,应具备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资质;未实行专门资质管理的类别,原则上需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如下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1、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2、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机构或机构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过程中有拒不接受委托、乱收费、无故不出庭作证等不良记录的;在司法鉴定、评估活动中有不良记录,或因严重违规被除名的机构;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承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其他情形。

6、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鉴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方式

(一)申报材料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自行注册后上传(http://www.rmfysszc.gov.cn/),并将纸质材料送至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联系人:邱文明,地址:大理市鹤庆路58号,电话:0872-2209536)。

(二)申报材料:

报名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报材料(成册)一式两份,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备选机构名册申报表(见附件1);

2、对外委托专业机构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见附件2);

3、专业机构材料:专业机构简介、登记注册证书、所申请专业类别相应的资质行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专业人员材料: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纳凭证;

5、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档案管理等);收费标准:包含机构申请的所有鉴定项目,相关行业收费标准。

6、自有办公场所或租赁办公场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据实可查,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规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五、其它事宜

申请入册机构及人员经逐级审批结束后,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网公告;获准入册机构进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平台备用。对于问题突出、条件不具备的已入册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或及时注销处理。具体事宜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联系。

联系人: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    邱法官

电  话:0872--2209536 


附件: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备选机构名册申报表;

2.对外委托专业机构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1日


 
责任编辑:大理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