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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弥渡法院以司法之力守护生物多样性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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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17 10:36:49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履行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5月28日,弥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寅街镇农综站巡回审理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施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寅街镇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共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以牟利及供个人饲养为目的,使用蛇夹、手套等工具多次在弥渡县、祥云县、景洪市等地非法猎捕蟒蛇、眼镜王蛇、长鬣蜥、红瘰疣螈等多种野生动物,并通过微信联系在网上售卖。经鉴定,其猎捕的野生动物包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三有”动物,共计经济价值58200元,其中野生动物死体价值2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施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本案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合议庭评议后当庭进行了宣判,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判令其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2400元。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开展了以案释法,旁听群众纷纷表示,通过零距离接触庭审让大家深刻认识到猎捕野生动物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并表示将以本案为鉴,自觉投身到生态环境保护中。

弥渡县人民法院将坚持把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作为履行审判职能的重点工作来抓,紧紧围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健全“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模式,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革除滥捕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弥渡法院
责任编辑:大理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