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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中院发布五起涉“未”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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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6 14:51:29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6月7日下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辖区内涉及民事、执行、司法救助等五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旨在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同时,也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少年儿童事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案例1 父母离婚时应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

  基本案情:杨某甲与杨某乙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长期分居。杨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杨某乙离婚,杨某乙亦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相互推诿,经法院多次沟通及调解后,双方仍不愿抚养子女。

  裁判结果:杨某甲和杨某乙长期分居,虽然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之子系未成年人且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夫妻二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互相推诿,均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直接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还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原则,从督促父母依法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为出发点,判决不准予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

  案例2 “家庭教育令”督促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基本案情:罗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案件以调解结案。在法院审理该案时,承办法官发现夫妻二人均在外打工,长达两年多二人均未回家探望、陪伴、教育还在上小学的儿子,忽略了儿子的情感需要,伤害了其幼小心灵。

  判处结果:因罗某某与潘某某未尽到家庭教育职责,法院依法向其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二人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切实关注儿子的心理和情感需求,给予生活上的照护和关爱,及时了解儿子的学习状况,加强陪伴,减少离婚对孩子心理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告知二人如不按家庭教育令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职责,将对其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3 抚养权纠纷成功执行完毕成效良好

  基本案情:达某某与马某某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父亲达某某抚养,母亲马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后马某某以男方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未经达某某同意,强行将婚生子从省城带回娘家抚养,并阻止达某某领回孩子。后达某某就抚养权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婚生子由达某某抚养,自负抚养费。判决生效后马某某不履行判决事项,达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案件执行立案后,经执行人员组织双方进行商谈,努力协调后,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仍争执不休,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履行义务。执行人员采取分别谈话、调解为主、惩戒为辅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分析了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采取强制执行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向被执行人分析了执行的强制力及采取惩戒措施后对其个人发展、子女身心健康等不利影响,释明如认为申请人未尽抚养义务,其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等事宜后,双方终有所松动,均表示有和解的意愿,最终在执行调解下,双方就子女的探视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当天下午平和完成子女的交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案例4 依托基层,善意执行促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2019年2月16日,周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载乘客廖某从乡镇出发前往县城,途中廖某从车内滚落至车外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外,周某某赔偿死者廖某家属赵某等三人8万多元。因周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赔偿义务,赵某等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因死者家属赵某属于未成年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非常重视。案件执行立案后,经法院对被执行人周某某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执行人员奔赴几百公里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调查了解情况,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告知相关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表示每月只能支付400元,除此以外,宁可被拘留也无力履行。执行人员立即寻求新的执行方案,深入村委会调查了解情况,并与村干部一起对被执行人进行普法和批评教育,了解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比较困难,一次性执行确实没有能力,如果采取强制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将无法外出打工挣钱,更加不利于案件执行。通过法院和村干部的合力,在乡里乡亲的共同劝解下,被执行人愿意提高每月赔偿数额,并针对还款计划写下保证书。执行人员再就执行现状与申请人反馈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给申请人1300元,直至履行完毕。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赵某等三人撤回了执行申请。

  案例5  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时约定,长子由王某某自行抚养,次子由李某自行抚养。离婚后,李某不顾协议约定,将次子放在王某某处,次子实际由王某某抚养照管。后王某某起诉申请变更次子抚养权,并要求李某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经法院主持调解,约定李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500元。后李某未按调解书支付抚养费,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15000元抚养费。

  办理情况:该案立案执行后,法院随即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李某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李某在住所地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已再婚,再婚家庭属建档立卡户,经济拮据。且李某外出下落不明,主动履行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所需抚养费的支付义务已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一家亦为建档立卡户,在村里享受低保,生活确实困难。为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不受影响,法院将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调查、履行不能的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并在法院向王某某释明可通过司法救助的途径获得部分救济,以解困难之急,王某某向法院申请了司法救助。法院结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生活困难等具体情况,为避免未成年人子女生活学习发生较大变故,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进行司法救助10000元。王某某获得司法救助后,放弃对抚养费的执行,并同意该案执行终结。

  记者还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23年以来,大理州两级法院共审结涉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刑事案件150余件,其中,2024年一审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较去年同期减少15件,下降了31.25%;共审结离婚纠纷7184件,抚养纠纷297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71件,探望权纠纷14件,以及涉及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监护权等纠纷6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176件,调撤率超过70%。引入圆桌审判、法庭帮教、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和解、判后回访等特色制度,全面落实指定辩护制度,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轻罪、过失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积极对因涉刑事案件遭受经济损失、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全州法院累计对26件涉刑事案件的被害未成年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0万余元。严格落实最高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抚养、监护、探望等案件中做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的工作要求,全州两级法院共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443份。


 
来源:云南法治网
责任编辑:大理中院